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注意事項,業經本所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會議修正通過。
114年01月通過之版本,自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,適用對象之規則如下:
- 113學年度第2學期(含)起之入學生。
- 113學年度第1學期(含)之前的入學生,可同時適用原辦法及本次修正後之辦法。
法規如下:
- 原辦法: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注意事項(107學年度後適用)←點選連結
- 新辦法: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注意事項 ( 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適用)←點選連結
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注意事項,業經本所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會議修正通過。
114年01月通過之版本,自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,適用對象之規則如下:
法規如下: